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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的净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及两项以上的净资本不得低于2亿元3承销商资格:1证券公司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净资产。2证券公司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净资本。4主承销商资格:1证券公司具有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净资产和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净资本。2参与过3只以上股票承销或具有3年以上证券承销业绩。3在最近半年内没有出现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主承销商而在规定的承销期内售出股票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总数20的记录。证券公司承销拟公开发行或配售股票的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有3家或3家以上承销商的,可设一家副主承销商;承销金额超过人民币3亿元、承销团成员超过10家的,可设2至3家副主承销商。
第四节投资银行的监管
1证券公司的投资银行业务由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中国证监会可以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证券经营机构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机构、制度、人员以及业务的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通过手工或计算机系统对证券公司上报的年度报告等资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统计分析)。2核准制是指发行人申请发行证券,不仅要公开披露与发行证券有关的信息,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中规定的条件,而且要求发行人将发行申请报请证券监管部门决定的审核制度。3推行股票、转债发行核准制的重要基础是中介机构尽职尽责。4《保荐办法》对企业发行上市提出了“双保”要求,即需要机构保荐和保荐代表人保荐。5保荐期间:尽职推荐阶段(从受理公司申请文件到完成发行上市)和持续督导阶段(首次公开发行:需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的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发行新股、公司可转债:上市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第二章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第一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设立原则:《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采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成的企业法人。“行政许可”的原则。
2设立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的公司。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发起设立和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实行准则设立原则。公开募集设立实行核准设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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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设立条件:发起人:应有2200法定人数;注册资本:最低500万元若发起设立,则全体发起人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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