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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管理部门备案,作为财务部门收款物的依据。二、合同履约管理1、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合同的履行。合同承办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其订立合同的履行。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根据情况的变化,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进行跟踪调查。如发现问题,合同承办人要及时处理必要时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可现场考核合同标的情况和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3、接收标的必须通过严格的验收或商检程序。对不符合制度的标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提出书面异议。4、合同结算必须通过本单位财务部门进行。对合法有效的合同,财务部门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结算。对未经合法授权或超权限签订的合同,财务部门有权拒绝结算。5、凡与合同有关的来往文书、电报、电传、信函、电话记录、电子邮件都应作为履约证据留存。对我方当事人的履约情况,除妥善保存有关收付凭证外,还要做好履约记录。我方当事人收到对方当事人通过邮递方式的与合同有关的法律文书时,应当连同信封一并保存。通过邮递方式传送与合同有关的文书时必须使用挂号信函,并保存邮局收据、回执备案。6、信用(合同)管理员负责监督检查合同履行情况,按时间顺序及时建立合同签订与履行情况台帐。三、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由合同承办人以书面形式报合同评审机构审核,批准后,尽快与对方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2、对方当事人作为款物接收人而要求接收人时,必须有书面变更协议。严禁未取得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材料而口头约定向已变更接收人发货或付款。
f3、我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合同时,应及时收集有关证据,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同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4、发现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承办人应当催促对方当事人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收集、保存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有关关证据,及时向信用(合同)管理机构报告。5、我方当事人因故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说明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和请求对方书面答复的期限,尽快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四、附则1、本制度由公司信用合同管理小组负责解释。2、本制度自2013年元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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