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评议结果。
六、出让方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省级土地估价师协会或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进行技术审裁,也可以另行组织评估。
七、部将根据各地实际和土地市场运行情况,适时修订《规范》,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制订本地实施细则。
本文件的有效期为五年。
附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
f2013年4月8日
附件
国有建设用地使川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
前言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枯行为,根据《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相关规定和土地估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本规范。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并归口。本规范起草单位:国土资派部土地利用管理司、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1适用范围
f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的地价评估,以及因调整土地使用条件、发生土地增值等情况需缴补地价款的评估,适用本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他项权利出让涉及的价格评估,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2引用的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文。本规范颁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使用下列各标准的最新版本。GBT185O8一2001《城镇土地枯价规程》GBT18507一2001《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210lO一200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TDT10O9一2007《城市地价动态监侧技术规范》3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哲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5)《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6)《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
f7)《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
8)《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9)《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4总则41出让地价评估定义本规范所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枯,是指土地估价师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参照当地正常市场价格水平,评估拟出让宗地土地使用权价格或应当补缴的地价款。42出让地价评估目的开展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