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文件
吉国税发〔2009〕184号〕吉国税发〔
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的通知优惠政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各市区)国家税务局:现将《吉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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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吉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第一条总则
为了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范和加强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工作,)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以下简称《征管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文件得税法》规定,结合我省所得税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第三条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分为审批类优惠项目和备案类优惠项目。审批类优惠是指应由国税机关审批的优惠项目;备案类优惠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优惠项目和不需要国税机关审批的优惠项目。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必须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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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第四条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进行一次性审批或备案确认,但每年必须对相关税收税机关可以进行一次性审批或备案确认,但每年必须对相关税收优惠条件进行审核,对情况变化导致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停止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第五条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第六条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调整其税收优惠。第七条惠事项。惠事项。第八条纳税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