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达到“道德上确信有罪”。如果达到“道德上确信有罪”,则即“合理怀疑”是否存在。3结果处理,予以排除该“合理怀疑”,无罪释放被告。
f4同理,该怀疑若未达到“道德确信有罪”,则不属“合理怀疑”范畴,此时指向被告有罪;结果是不予排除,判决被告有罪。看似简单,实际过程要进行多重的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的综合。首先,“主要证据”指司法机关已掌握的认定事实的证据,有可能是间接证据,也有可能是直接证据。然后,“怀疑”怀疑指向的对象是被告;怀疑的程度是“实质的”疑问,即能让一般人意识到这种怀疑会引起重大影响;怀疑的内容是倾向有罪判决的信念。它不是生活中的疑问、猜疑,而是指在定罪判决前,犯罪嫌疑人很有可能被视为犯罪的待定状态。这表明此证明标准针对的对象是可能被判有罪的犯罪嫌疑人。如果该犯罪嫌疑人在判决前,被证实确实无罪,则无需引出“排除合理怀疑”这一证据标准进行断案。“合理怀疑”不是反复无常或心血来潮,也不是空谈的推测或怀疑。它是根据理智和常识的疑问,从而引起一个明白道理的人在其个人生活中采取行动的重要性问题。其次,“合理的”属于规范的要件。它带有很大的弹性和不确定性,因为现实的案件是错综复杂的,对该具体证据是否为“合理的”判断需要常识和价值判断相结合。对一些规范性色彩强烈的问题,如什么怀疑是“合理的”,什么怀疑不能纳入“合理的”范围内,司法人员在审判前应该已有一个具体的认识。这里说的就是后面涉及的法官应当指示陪审团“合理怀疑”的“适当”内容。第四,“排除”为记述的要件,是对证据是否予以采纳的最后结
f果性处理,这就意味着:“排除合理怀疑”不对程序运行的过程给予关注,不管程序运行过程是否缺乏正当性,只处理程序运行的结果。因此,它的行使与程序的正当性不是必然直接相联系。但要使“排除合理怀疑”达到“无辜者不受定罪”的应然效果,其必须是要有正当程序的保障作为它适用的前提。第五,“确定被告无罪”和“确信被告无罪”仅一字之差,但内涵完全不同,有必要对此予以说明。下面对“确定”和“确信”进行辨析。两者在法律概念上是不一样的。“确定”是事实上确定被告无罪。“确信”是“确定值得被相信”。之所以在“确信”被告有罪的解释中引入“道德的确定性”(moralcertai
ty)是为了更细致说明“相对确定”和“绝对确定”的细微区别。“确信”还存在一个顾虑:是百分之一百确定吗?不是。也就是说,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