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是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属于意外事件。(2分)
f46.甲与乙系邻居,2008年5月18日,甲搭乘乙的摩托车时,由于乙刹车时误踩油门与大树相撞,甲被摔倒在地上,造成颅骨骨折。在医院治疗后,甲花去医疗费14500元。甲出院后,乙经常去探望,甲未向其要求支付医疗费,但乙于2009年4月主动给甲送来了8000元医疗费。2010年3月,甲向乙要求支付住院期间其余的医疗费6500元,遭到乙的拒绝。2011年2月2日,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承担其余的医疗费6500元。
问题:1结合我国《民法》规定,阐释诉讼时效的概念及本案应适用的诉讼时效期间。6P286287答: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请求权,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2分)根据我国民法规定,本案中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2分)
2甲提起诉讼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为什么6P288答:甲提起诉讼没有超过诉讼时效。(2分)由于乙主动支付医药费,发生了时效中断的事实,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其中甲主动找乙请求支付,同样发生中断的事实,甲在2011年3月之前提起诉讼,甲的请求会被支持。(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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