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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地址、开户银行、账号等项目逐一填写,不得空项,其中委托代理人一项必须由有代理权限的代理人亲笔签名,不得由他人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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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或打印;第三方为买方提供担保时,担保方的相关信息应同时填写规范。
合同正式签订时,买方或担保方不得加盖其项目经理部、内部车间、职能处室等部门印章;买方为自然人的应签名并捺印;卖方应加盖“销售合同专用章”,不得加盖行政章或其他印章。
需特别注意的是如签字盖章页无合同正文应注明“此页无正文”字样。
第四章合同的主要条款第八条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合同的核心内容,是明确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载体,是当事人依约履行合同的基本依据,也是民事诉讼环节的重要证据。第九条产品名称、规格条款是对合同标的物的具体描述,应填写准确、表述清楚。第十条商标。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写明所用商标,尤其是在使用非盾石牌商标时,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第十一条包装方式。在合同条款中应当注明包装方式,如袋装或散装等。第十二条生产厂家应写全称,尤其是在销售方与生产厂家非同一公司时,尤其要特别标明生产厂家。示范表述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得简称。第十三条数量条款。对于因需求数量大而给予价格或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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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优惠的客户,在合同中应明确最低合同履约量,原则上控制在合同总标的数量的80及以上。对于达不到最低控制额度的客户,在价格、付款方面应有相应的惩罚性条款进行约定。
第十四条价格条款。单价、总价等条款应按照财务有关规定准确约定和填写,大小写金额应保持一致。如果单价或总价中含运费,应在备注中注明。尤其应当注意的是按照自提和到位价的不同应明确区分,自提合同需写清出厂价格;到位价合同需写明出厂价和运费,明确写明是否两票制结算。对于水泥价格受季节影响的调整条款,应明确表述卖方的价格控制权,示范表述为:“若市场发生变化,卖方有权对以上价格进行调整,买方自收到卖方的价格调整函后天内买方向卖方出具书面答复意见,如买方不认可卖方调整价格或在受到价格调整函后天内未予答复,则卖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计量单位应明确为吨。第十六条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卖方负责运输的,需注明运费由买方负担;采用“卖方代办运输”的,应在运输合同中明确运费负担、到达站点等内容。第十七条交货地点及方式。交(提)货方式、交货地点条款与合同履行地密切相关,关系到法定诉讼管辖确定、产品风险转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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