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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txt熬夜,是因为没有勇气结束这一天;赖床,是因为没有勇气开始这一天。朋友,就是将你看透了还能喜欢你的人。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09〕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互助的作用,改善职工居住条件和提高居住水平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和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07〕10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泸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公积金贷款)是指由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辖三区四县管理部,以下称公积金中心)运用所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向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再交易房。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贷款对象与缴存对象一致、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贷款担保。
第四条公积金中心为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组织实施,并承担风险。
第五条公积金贷款业务,由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称受委托银行)办理。
f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公积金中心对公积金贷款的管理。
第二章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凡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同时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申请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的缴存人,须帐户启封并重新按时足额缴存满一年以上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二)贷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并有购、建房价款30的自筹资金作首期付款;
(三)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自住住房的合同、协议或有建造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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