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有限合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制定本协议。
第一条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第二条合伙企业名称:第三条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
第四条合伙企业主营项目类别:第五条合伙企业经营范围
。
。
第六条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人民币
人民币
万元。
万元;实际出资额:
第七条合伙人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期限。
(一)普通合伙人姓名:
;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实缴
出资额万元(人民币)。
(二)有限合伙人
1、姓名:
;
1
f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实缴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
2、姓名:
;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实缴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
(三)有限合伙企业设立后,有限合伙企业成立后日内发出缴付通
知。全部合伙人应当在执行事务合伙人发出缴付通知之日起的五个工
作日内向有限合伙人支付全部承诺出资额。
第八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合伙人享有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权利;(二)合伙人以各自出资占比注册资本的方式分配利润和承担亏损(三)有优先受让其他合伙人转让的财产份额和优先购买合伙企业的新增资金,但须经其他合伙人书面同意;(四)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书面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五)合伙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合伙企业的剩余财产;(六)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七)合伙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九条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一)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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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商,委托普通合伙人
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共名;
(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绝对的决策
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可以提供意见或建议,但不参与合伙
企业的决策和运营,意见或建议是否采纳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
(三)作为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提供管理及其他服务的对价,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