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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有效维护股东和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安全、稳健、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金融办及相关主管部门所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特定对象或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第三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第四条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第五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范围及内容
第六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文件主要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披露信息。第七条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第八条公司披露的会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他有关附表。第九条公司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报表编制基础不符合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情况。第十条公司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包括:会计报表编制所依据的会计准则、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贷款的种类和范围;收入确认原则和方法;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
f法;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方法;无形资产计价及摊销政策;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政策;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等。第十一条公司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或
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第十二条公司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明细资料,包括:
(一)按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分别披露贷款的期初数、期末数。(二)按贷款风险分类的结果披露不良贷款的期初数、期末数。(三)贷款损失准备的期初数、本期计提数、本期转回数、本期核销数、期末数;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应分别披露。(四)应收利息余额及变动情况。(五)应付利息计提方法、余额及变动情况。(六)其他重要项目。第十三条公司应在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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