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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5度十大典型案例
2016年1月29日下午,南通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2015年度全市法院审结的十大典型案例,并逐案诠释典型意义。据南通中院新闻发言人陈向东介绍,2015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121158件,审执结102532件,同比分别增长131和121。一、孙卫与南通百川面粉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基本案情】2011年,南通百川面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川公司)发现仓库保管员孙卫与杨建军、张荣根有共同侵占单位面粉及麸皮嫌疑。百川公司遂委托江苏中正同仁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出来后,孙卫等人承认了非法侵占公司财产的事实,要求百川公司不追究刑事责任,口头协商达成退赔协议,同意退赔40046392元。孙卫随后委托亲戚向百川公司账户打入40046392元,但仍被他人举报追究刑事责任。2013年,海安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孙卫构成职务侵占罪,获得赃款10万元。孙卫认为,多退的30046392元,为百川公司的不当得利,应向其返还。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刑事案件认定犯罪数额10万元,并不表明原告孙卫犯罪给单位造成的损失即为10万元。原告孙卫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行为给被告百川公司造成的财产损失低于自愿赔偿数额40046392元,其主张难以成立。遂判决驳回原告孙卫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典型意义】刑事判决认定的赃款数额并非等同于作案造成损失的范围,不能简单依据刑事判决认定赃款的数额确定损失范围。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证明标准不同,不应以刑事案件的高标准取代民事证明标准。本案厘清了审判实践中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证明标准不同的问题,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较强的示范作用,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二、喻某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喻某系喻某明之女。田某健作为雇主为喻某明在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人身意外险一份,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为70000元,保险期间自2013年3月16日至2014年3月15日。人寿保险公司所提供的格式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中约定,若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执照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交通工具,则保险公司免责。喻某明于2014年2月驾驶电瓶三轮车与一变型拖拉机发生碰撞,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喻某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电瓶三轮车在快车道上行驶,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免责条款并未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