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加大力度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指引资金投向良性的实体经济
国务院办公厅于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颁布的(国办发〔2007〕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就已经指出: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制度安排。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从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就明确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方向和目标:我国“十一五”规划提出,以完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2007年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进一步提出,以信贷征信体系建设为重点,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建立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经过这五年的努力,总体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一定进展,但还存在许多尖锐的问题:1、整个社会尚未形成体系完整、分工明确、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尚未建立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离真正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寸步难行”的目标差距甚远。2、恶意拖欠、逃废银行债务和民间债务、逃骗偷税、违约失信、商业欺诈、制假售假、质量低劣、非法集资等现象屡禁不止、屡见不鲜。3、由于社会信用基础薄弱,市场资金特别是银行资金投向实体经济(特别是民营实体企业)的意愿严重不足,致使实体经济(特别是民营实体企业)的融资难上加难。由于经济的发展取决于良性的实体经济,良性的实体经济必须建立在良好的社会信用基础之上,建议人就加大力度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指引资金投向良性的实体经济提出建议:1、在2008年国务院进一步明确人民银行承担“管理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职责的基础上,立法机关应及时出台社会信用体系管理的法案,确立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整合企业和个人在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等各领域,以及在法院、公安、海关、商检、质检等各部门的信用记录和守法纪录,建立统一高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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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社会信用征信管理系统;2、在统一高效的社会信用征信管理系统的基础上,由主管部门主导,联合政府各部门、社会各领域的相关机构建立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真正实现失信者“一处失信,寸步难行”的目标。3、在统一高效的社会信用征信管理系统的基础上,金融业的主管部门应加大力度指引以商业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将资金投向信用良好的良性实体企业。4、对诚信纳税、诚信履约、诚信承担社会责任、提供大量社会就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