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02年10月17日成都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06年6月8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8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和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共汽车客运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以下简称公共汽车客运)的经营及其相关活动的管理。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汽车,是指按照规定的线路、编码、站点、时间运载乘客并按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的客运汽车。第三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区(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负责当地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四条公共汽车客运的发展,应当与本市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并与其他公共客运方式相协调。第五条城市交通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原则,对公共汽车客运投资和建设等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鼓励多种经济成份的投资主体参与公共汽车客运投资、建设、经营。提倡在公共汽车客运的经营和管理领域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第六条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
f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的要求,编制公共汽车线网规划、场站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七条本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活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方便乘客、规范服务、公平竞争、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原则。第二章经营权管理
第八条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全面规划、统一管理、线路专营、依法监管”的原则,加强对全市公共汽车客运市场的调控和监管,并形成合理的运行机制和价格机制。第九条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应当在听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