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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性高、效果明显的质量保证措施,经项目部研讨通过后,给予相应的班组、管理人员200500元的奖励。
第三章处罚条例
第一节基本规定
第六条项目部组织例行检查时,如清包单位不积极配合,给予5001000元次的罚款。第七条严格按图施工,严禁擅自更改图纸,违者一切责任自负,并承担经济损失。第八条所有钢材、商品混凝土、水泥、砂、砌块等材料到现场均要合格,若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坚决不准使用,谁用谁负责,否则承担经济损失。第九条现场分项工程施工前,需按项目部要求制作实体样板,样板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大面积施工,如没有样板擅自施工,给予1000元次的处罚。第十条各分部分项工程经过验收合格后必须做好成品保护,任何人不得故意损坏,否则给予100200元次的罚款。
f第十一条现场各工序施工过程中,必须要切实做到工完场清,否则将给予200次的罚款。第十二条现场严格、认真执行三检制,各工种自检、互检、交接检合格后均填写好对应的表格,上交项目质检部审核。对于三检制度落实不到位的班组或工长,第一次给予提醒教育,第二次给予警告,第三次给予200~500元的处罚。第十三条不履行项目质量检查验收程序,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对清包单位处以500~1000元罚款。第十四条任何现场质量问题的修复、纠偏等工作都必须由项目总工批准,否则给予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次罚款,并对有关人员处以100~200元次罚款。第十五条清包单位收到施工质量整改通知单后没有在规定期限进行整改的,给予2001000元的罚款,具体金额以相应条款规定为准。第十六条清包单位收到施工质量罚款单后,应加以重视,落实问题的整改,如继续出现相同问题,给予前次罚款金额的双倍进行处罚。第十七条项目在日常检查中发生不合格项,清包单位未进行原因分析,无整改措施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处以200~500元罚款;出现质量问题,未进行改进并重复出现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第十八条对于项目部下发的质量整改通知单没有及时安排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落实、反馈的,对项目质量检查人员工作不支持,滥用行政手段,给质量管理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甚至造成局部返工的,对清包负责人处以500~1000元次的罚款。第十九条甲方和监理在现场指出质量问题,第一次落实整改即可,若再发生类似的问题罚200元次(具体质量问题的罚款金额以相关条款为准)。现场出现顶撞甲方、监理单位管理人员的,给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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