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布部门】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011225【实施日期】200112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级各部门、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大渡口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开发区、北部新区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
和《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渝府发〔200l〕120号)文件精神,按照市政府的部署,我市市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从2001年12月1日起分批实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按文件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实施医改前的医疗费仍按原管理办法及资金渠道进行管理和报销;实施医改后的医疗费按《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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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执行。二、市级公费医疗经费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前,即应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以前,市财政仍依照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度市属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社〔1998〕99号)规定,根据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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