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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第三条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部门,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第四条对重大危险源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举报。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等有关标准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对本单位下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进行辨识,属于重大危险源的,应当进行登记,并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一)罐区(贮罐);(二)库区(库);(三)生产场所;(四)压力管道;(五)锅炉;(六)压力容器;(七)煤矿(井下开采);(八)金属非金属地下开采;(九)尾矿库。第六条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四)重大危险源监控检查表;(五)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
f(六)重大危险源报表。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3年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组织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国家对评估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安全评估工作可以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具有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安全评估人员进行,也可以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工作结束后,应当出具《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建议措施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公正。第九条《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三)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四)可能发生的事故种类及严重程度;(五)重大危险源等级;(六)防范事故的对策措施;(七)应急救援预案的评价;(八)评估结论与建议等。
第十条第十一条在与重大危险源相关的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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