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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向档案馆(室)移交死亡干部的档案;办理其他有关事项。三、档案的内容和分类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对所管理干部都要建立干部档案。干部档案分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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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和副本,副本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干部档案正本由历史地、全面地反映干部情况的材料构成。内容及其分类:第一类,履历材料;第二类,自传材料;第三类,鉴定、考核、考察材料;第四类,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考绩、审批材料);第五类,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包括甄别、复制材料和依据材料,党籍、参加工作时间等问题的审查材料);第六类,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第七类,奖励材料(包括科学技术和业务奖励、英雄模范先进事迹);第八类,处分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免于处分的处理意见);第九类,录用、任免、聘用、转业、工资、待遇、出国、退(离)休、退职材料及各种代表会代表登记表等材料;第十类,其他可供组织上参考的材料。干部档案副本是干部档案正本主要材料的复制件。干部档案副本的具体内容,由正本中以下主要材料的复制件(或重复件)构成:第一类的近期履历材料;第二类的主要鉴定、干部考核材料;第三类的学历、学位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材料;第四类的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结论(包括甄别、复查结论)材料;第五类的奖励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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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六类的处分决定(包括甄别、复查结论)的材料;第七类的任免呈报表和工资、待遇、出国审批材料。其他类别如有重复的材料,也可归入副本。四、管理范围县以上(含县)的组织、人事部门管理干部档案的范围,原则上应与干部管理范围相一致,其分工如下:干部档案正本,由干部的主管部门保管;干部档案副本,由主管或协管干部的部门保管;军队干部兼任地方职务的,其档案正本由军队保管;地方干部兼任军队职务的,其档案正本由地方保管。干部退(离)休以后,原属中央、国务院管理的干部,其档案仍由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保管;其他干部的档案,由该干部的管理部门保管。干部死亡以后,其档案按下列办法分工保管:中央和国务院管理的干部,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五年后,移交中央档案馆永久保存;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司局级职务的干部,全国著名的科学家、艺术家、教授和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知名人士,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五年后,移交本机关档案部门保存,并按《机关档案工作条例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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