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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公务员分类管理,建设高素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10〕22号,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本试行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在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所属执法单位中主要履行监管、处罚、稽查等执法职责的职位上工作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包括委任制公务员和聘任制公务员。第三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坚持公开、平等、规范、效能的原则,坚持激励保障与监督约束并重,实行统筹调度、分类管理。第四条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执法单位中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的界定及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执法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日常管理。第二章职位设置与职务序列第五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根据执法内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若干职组,职组可进一步划分为若干职系。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应编制职位目录,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职组、职系、职位设置情况进行明确。各执法单位的主管部门应编制职位说明,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各职位的主要职责、任职条件等予以明确。第六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统称为执法员,根据任职条件、年功和工作业绩要求,划分为7个职级,由高至低为:一级执法员、二级执法员、三级执法员、四级执法员、五级执法员、六级执法员、七级执法员。根据工作实际及对公务员学历、能力等的要求,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可在行政执法类部分职组、职系的七级执法员之下增设助理执法员、见习执法员职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各职级间不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第七条一、二级执法员实行任职条件和职数管理,职数由执法单位的主管部门统筹使用,其中,一级执法员职数不超过本部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编制总数的35,二级执法员职数不超过本部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编制总数的15。三级执法员以下职级实行任职条件管理。第三章招聘第八条招聘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采用公开招聘的方式。第九条招聘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进行,一般从本职组职系的最低职级及该职级对应的最低薪级招聘。确有必要的,经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从六级执法员以下职级及该职级对应的最低薪级进行招聘。第十条公开招聘行政执法类公务员,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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