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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龙井商标案判决书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法定代表人商某某。委托代理人邵慧萍,北京国纲华辰(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戚啸贤,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雨前春茶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智某某。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上海雨前春茶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的委托代理人戚啸贤,被告上海雨前春茶叶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智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称,“西湖龙井”茶被誉为我国名茶之冠,历史悠久。在杭州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2011年2月18日,原告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了“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2011年6月28日获得核准注册,注册号为第XXXXXXX号,商品类别为第30类,核定使用商品为“茶叶”。该商标专门证明“西湖龙井”产品的原产地和特定品质,具有较高的商誉,于2012年4月27日被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2014年7月30日,原告在被告经营的位于上海市杨浦区内江路XXX号店铺购买了茶叶若干,取得了被告提供的名片和发票。上海市徐汇区公证处
f对上述证据保全过程进行了公证。被告销售的茶叶包装上和取得的名片上都显著地使用了“西湖龙井”标记。2014年9月16日,原告向被告发送了律师函,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就赔偿等事宜与原告联系,但被告置之不理。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茶叶上擅自使用原告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犯原告“西湖龙井”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以下币种相同);3、被告在《解放日报》、《新民晚报》刊登声明,消除侵权影响。
被告上海雨前春茶叶有限公司辩称,被告以零售茶叶为主,店内备有包装袋及为数不多的各式茶盒以便于顾客保存茶叶和方便携带,且是免费提供的,涉案的包装盒系被告几年前购进的样品,本案是顾客刻意看中标有西湖龙井茶叶的茶盒,并执意要求用其包装,是故意诱导被告用这个包装的。被告销售的散装茶叶不是礼盒茶叶,公证员公证时没有出具身份证件,公证过程违法。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杭州市人民政府批复“为加强西湖龙井茶的保护和发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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