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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机处理实践中积累了一些经验初步建立了一套危机管理体系该体系在预防危机发生、减轻危机损害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目前我国危机管理体系不健全在协调社会安全包括公众健康在内的多层次、多类型的综合危机管理体系的建设方面尚无实质性的进展。
1缺乏独立常设的危机管理协调机构
我国现有的政府危机管理体系主要依赖于各级政府现有的行政设置缺乏常设性的政府危机管理机构或部门。一旦危机爆发各个部门往往各行其事各自为政缺乏一个将政府各个相关部门组织起来共同行动共同面对危机和解决危机的协调机构。至多有一些针对专门事件的非常设性质的部门缺乏专业人员和应急运作规则跨部门协调能力不足。每当危机发生后便临时成立工作小组应付危机。这种临时小组有三个缺点1不具有连续性危机处理后的经验不能够有效的保留2危机处理需要政府各个机构的合作临时小组每次都需要大量的时间与相关的机构进行协调3临时小组事前没有一个有效的危机处理计划而专门的危机处理协调机构有一整套成熟、系统的危机处理操作方案。
2传统的政府体制造成危机处理中“三足鼎立”的利益僵局
SARS危机暴露出政府危机管理体制存在“四化弊端”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获利途径审批化、审批方式复杂化与条块分割弊端造成了危
f机处理中的“三足鼎立”的利益僵局。一足为事发地的政府主管部门二足为该部门隶属的本级政府三足为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危机发生后“一足”要同时向“二足”和“三足”报告。在报喜不报忧、少报忧投其所好、取悦领导的官本位传统和体制下“一足”在上报时不得不再三权衡自己的利弊得失。当“二足”和“三足”的态度出现分歧时“一足”更是左右为难。如此格局和尴尬在五级政府之间几乎层层都有。
3缺乏有关危机的统一立法
抗击“非典”期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快速出台成为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个奇迹也成为中国国家危机管理的新起点。但同时也暴露出我国缺乏完整、统一的紧急状态立法的问题。我国虽然已经制定了《国防法》、《戒严法》、《防震减灾法》和《传染病防治法》等一些与危机状态有关的相关法律但是我国的紧急状态立法仍存在至少三个问题第一我国在宪法中没有完整的紧急状态规定也没有一部完整的紧急状态立法。如果紧急状态产生的原因非常复杂就会出现无法可适用的情况。第二相关的紧急状态立法没有明确规定政府在紧急状态下权力的行使范围这就为某些行政部门过度行使行政紧急权力成为可能。第三对公民权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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