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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何去何从
许锋
一、问题的提出和写作目的
2007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并已于2008年6月1日施行的《律师法》在刑事诉讼中有关受委托的律师的权利诸如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保密、豁免等规定都明显突破了现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之间造成了一定的紧张关系。在刑事诉讼实践中,关于受委托律师的权利,究竟应适用《刑事诉讼法》还是《律师法》,学术界和实务界众说纷纭,观点不一,依据有别。本文并非旨在寻求一种新的解决二者紧张关系的方式或途径,而是以宪政为研究视角,以宪法文本为依据,在准确理解或解释宪法文本的基础上,通过分析论证来反驳目前广为流行的一种貌似有理其实错误的论点,从中探究隐含的更为深层次的宪政问题,希冀正本清源,达致维护宪政秩序的目的。
二、一种需要反驳的观点及其依据
支持在刑事诉讼中受委托律师的权利应适用《律师法》相关规定的观点中以“修改律师法就等于修改刑事诉讼法”流行最为广泛,支持也最为有力。
这一观点认为,依据我国宪法第67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在不与其基本原则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修改和补充。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和补充《律师法》受委托的律师的权利的相关规定就等同于对《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修改和补充,因此,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刑事诉讼中,关于受委托的律师的权利规定应适用《律师法》。这一观点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肯定,并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全国政协委员何悦在2008年“两会”期间的一
f份提案作出的答复,即《全国人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政协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524号政治法律类137号提案的答复》中予以充分的体现:“依照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在不与其基本原则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修改和补充。新修订的律师法,根据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和国务院提出的修订草案以及各方面的意见,总结实践经验,对刑事诉讼法有关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执业权利的有些具体问题作了补充完善,实际上是以新约法律规定修改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此应按修订后的律师法的规定执行。”
有论者还把立法实践中《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拿来用以佐证:2007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了全国人大制定的《民事诉讼法》,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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