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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规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提高硕士研究生的生源质量加大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力度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推荐是指按照有关要求,对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通过严格的遴选程序确认其具有免初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本办法所称免试是指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必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本办法所称接收是指具有推免生资格的招生单位对报考本单位的具有免初试资格的学生进行的复试和录取。
第三条推免生对象仅限于我校普通本科应届毕业生(不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独立学院学生)。
第四条学校推免生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选拔,保证质量,宁缺勿滥。在推荐过程中应对申请推免的学生进行全面考查,既注重学生历年的学习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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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注重学生的学习能力、创新精神及其他特长同时加强对学生道德品质和政治思想的考核。
第五条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由教务部、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部、监察处、就业指导中心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及专家教授代表等组成的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推免生遴选工作教务部负责日常工作;各学院应成立由院长、分管本科教学副院长、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及有关专业硕士点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的推免生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推免生的具体工作。各学院推免生工作小组的组成情况,应报教务部备案。
第六条每年学校推免生计划中的99作为正常推荐遴选计划,1作为特殊人才推荐遴选计划。正常推荐遴选计划根据各学院毕业学生的人数,按一定比例下达到相关学院;特殊人才遴选计划,由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学院学生申报情况调配使用。
为加强优秀生源的校际交流,学校鼓励学生积极申报外校的推免生。每年学校将从各学院的推免生计划中单列推荐到外校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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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全校各硕士点均可接收推免生,但各硕士点每年是否接收和接收推免生的数量由各学院确定。
第八条学校从具备下列条件的学生中择优遴选推免生:
(一)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诚实守信,学风端正,身心健康。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在校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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