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各采取等量水泥。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2取样应有代表性,可连续取,也可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不少于12Kg。取得的水泥样品应充分混合均匀。
3当在使用过程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按上述方法取样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管理。3.1.1.4结果判定及处理
1经检验水泥技术指标满足相关标准要求时,应判定为合格品。2凡初凝时间、安定性、氧化镁、三氧化硫中的任一项不符合标准规定时,均为废品。
f3凡终凝时间、细度、不溶物和烧失量中的任一项不符合标准规定,或混合料掺加量超过最大限量,或强度低于商品强度等级规定的指标时,均为不合格品。
4水泥包装标志中水泥品种、强度等级、生产者名称和出厂编号、日期不全者也属于不合格品。
3.1.2砂、石
3.1.2.1依据标准1《普通硅酸盐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2《建筑用砂》(GBT146842001);3《建筑用卵石、碎石》(GBT146852001)。
3.1.2.2检验项目3.1.2.2.1普通混凝土用砂
1颗粒级配和细度模数2含泥量和泥块含量3含水率和吸水率4有害物质含量3.1.2.2.2普通混凝土用石1颗粒级配2含泥量和泥块含量3含水率和吸水率4针、片状颗粒含量3.1.2.2.3取样方法和数量3.1.2.2.3.1取样1在料堆上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取样前先将取样部位表层铲除。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砂8份,石子16份,组成各自一组样品。
f2在皮带运输机上取样时,应在皮带运输机机尾的出料处用接料器定时抽取砂4份,石子8份,各自组成一组样品。
3从火车、汽车、货船上取样时,应从不同部位和深度抽取大致相等的砂8份,石子16份,各自组成一组样品。
4每组样品应妥善保管,防止颗粒离析,混入杂质,并应按产地、种类和规格分别堆放。每组样品的取样数量,对每单项试验,应不少于下表312231、表312232所规定的最少取样数量。同时做几项试验时,如能确保样品经一项试验后不会影响到另一项试验的结果,也可用同一组样品进行几项不同的试验。若检验不合格时,应重新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加倍复验。若仍有一个试样不能满足标准要求,应按不合格品处理。
表312231
各试验项目所需砂的最少取样数量
试验项目
最少取样数量(g)
筛分析
4400
含水率
1000
吸水率
4000
含泥量
4400
泥块含量
20000
氯离子含量
2000
表观密度
2600
紧密密度和堆积密度
5000
f表312232
各试验项目所需碎石或卵石的最少取样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