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兰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共同投资成立宜昌兰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宜,订立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本合同的各方为:
第二章股东各方
甲方:王华清
身份证:
乙方:张长锋
身份证:
第三章公司名称及性质
第三条公司名称为:宜昌兰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四条公司住所为:第五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__王华清_第六条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以甲方王华清的名义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甲乙两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该独资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第七条本公司为以甲方王华清的名义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依法成立后甲方即成为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其他各方以其出资为限承担相对应的民事责任。第八条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章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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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九条该独资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叁拾____万。(¥300000RMB);而各股东实际出资为人民币____叁拾_____万。(¥300000RMB);公司共有初始资金30万元。第十条各方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如下:
甲方:出资___拾伍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50_;
乙方:出资___拾伍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50_;
第五章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公司经营范围是:室内外装修、装饰设计和建设施工,以及相关建材销售。
第六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第十二条各方按照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缴纳出资后,即成为公司股东。公司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2)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购公司新增资本及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3)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股东会会议决议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4)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5)参加制定公司章程。(6)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的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8)依照法律、公司合同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9)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11)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所赋予的其他权利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