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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为框架的归责体系。免责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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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条件之一:审计自身固有局限。审计本身是一种公允性审计,由于审计自身的特性、审计成本效益的存在以及现代审计技术的局限,审计本身具有自身的局限性。这种审计固有的局限性可以成为会计师事务所抗辩的理由。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审计时,如果已经保持了必要的职业谨慎,严格遵守了执业准则并执行了应当执行的审计程序,说明其主客观上皆没有过错。此时,虽然没有审计出错弊,但因没有过错,则自然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条件之二:外部证据存在瑕疵。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范围主要以被审计单位的内部财务资料为准,其审计范围通常局限在被审计单位内部财务资料的编制是否合理、是否公允等方面。基于审计成本效益原理、审计技术自身的局限性等因素,《若干规定》认为事务所对其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仅承担合理的保证责任,而非绝对的保证责任。基于独立审计的天然缺陷性,并非被审计单位的所有的舞弊行为都能被审计出来。独立审计的重要基础就是:技术永远是技术,任何技术都有其局限性。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中必然要假定一部分事实和资料是不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去识别的,即独立审计对于外部证据存在依赖性和局限性。诸如,被审计单位的银行债权,只要会计师事务所实施了恰当的审计程序,对该银行债权进行了函证,银行对账单在得到债权银行确认为真实后,就没有必要再去怀疑银行函证和对账单的真实性。再如,在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登记信息后,也没必要再去核实该信息是否真实准确等。否则,审计成本将无限提高,违反正常的审计理论。因此,在会计师事务所以虚假或不实的外部证据为基础而出具不实审计报告情形下,只要保持了必要的职业谨慎,仍然不能审查出外部证据瑕疵的,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没有过错的,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条件之三:错误舞弊已予披露。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的规定,所谓错误,是指导致财务报表错报的非故意行为。所谓舞弊,是指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治理层、员工或第三方使用欺骗手段获取不当或非法利益的故意行为。可见,错误是非故意的错误或漏报,而舞弊则是故意的误述或忽略。根据会计和审计实践,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舞弊手段通常表现为:多计存货价值、多计应收账款、多计固定资产、费用任意递延、漏列负债、隐瞒重要事项的揭露等。根据注册会计师法和执业准则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审计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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