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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教师,格进行管理。第十三条教务处职责在主管教学校长的领导下,负责以下工作。(一)统筹协调全校师范生教育实习工作,负责顶岗支教和混合编队教育实习学生全面管理;(二)负责校级教育教学实践基地建设;(三)制定教育实习的相关管理办法;(四)制定顶岗支教和混合编队教育实习的学科和人数分配方案;(五)制定教育实习经费标准,审批、划拨实习经费;(六)组织研制校级教育实习网站;(七)定期组织开展校级教育实习工作总结交流会议等。(八)对实习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先进团队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第十四条学院职责(一)成立教育实习领导小组,制订实习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二)统筹协调本学院师范生教育实习工作,负责本学院集中教育实习学生的基地建设、组织管理、指导,并按照教务处的安排选派顶岗支教实习学生的指导教师;(三)为学院各集中实习队安排实习指导教师;(四)教育实习开始前,组织对指导教师和师范生的培训与动员;(五)教育实习过程中,组织指导教师对实习学校进行巡视,并根据教务处的安排选派混合编队和顶岗支教实习检查工作人选;(六)评审学生基础教育调研报告(教育研究论文),完成学生实习成绩最终评定和录入;(七)组织开展教育实习总结、评优、成果展示;(八)安排专人负责教育实习的日常组织管理及档案建设和教育实习辅导网站等工作。
f第四章实习评价第十五条评价内容(一)师范生的实习态度与出勤率;(二)教学实习。包括教案编写、试讲、课件、课堂教学(有条件可录制视频)及反思、参与其他教学环节等情况;(三)班主任实习。包括班主任工作计划、班主任工作记录、主题班会教案编写、主题班会实施、学生个案研究、教育工作轶事记录等情况;(四)基础教育教学调查研究及其他教育教学工作。第十六条评价方式依据学校制定的教育实习评价标准,结合实习学校和指导教师评价成绩以及基础教育调查报告(教育研究论文)等,由学院对师范生教育实习成绩进行最终评定,其中试教成绩占总成绩的60,试作成绩占30,基础教育调查报告(教育研究论文)占10。第十七条教育实习成绩不合格的学生,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应重修该课程。第十八条实习评优按有关文件执行。第五章经费保障统一划拨到实习学校、第十九条教育实习经费由教务处按照有关标准和实习形式的不同,师范生所在学院。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划拨到实习学校的经费包括教育实习综合管理费及指导教师劳务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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