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工作会议、学术交流大会、业务研讨会、表彰大会、交流活动等;(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开展会员奖惩工作等;(三)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开展的各项活动;(四)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和培训;(五)协会工作的宣传活动;(六)固定资产的购置、维修;(七)执行机构的各项支出;(八)其他与协会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必要支出。第十九条下列各项开支应做好年度预算:(一)各类会议、交流活动开支;(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开支;(三)会员奖惩工作开支;(四)业务培训研究活动开支;(五)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和培训的开支;(六)宣传活动专项开支;(七)执行机构的各项日常开支;(八)重大固定资产等其他应做预算的开支。第二十条会费支出,应严格实行预算核销制度和日常开支审批制度。凡本办法规定要有预算的各项开支,以及理事会审定的专项开支,在支出核销时,均需提供有效的理事会决定或纪要文件,由秘书长或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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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行理事长签署核销。执行机构、各委员会的日常开支按下列权限审批核销:(一)贰仟元(含本数)以下的日常办公开支,由秘书长审签;(二)伍仟元(含本数)以下开支,由执行理事长审签;(三)五仟元以上,贰万元(含本数)以下开支,由理事长办公会议决定;第二十一条赞助性费用和境外考察、访问、学习费用,一律应拟定专项预算报理事会讨论决定。第二十二条凡用于对外接待费用的开支,应至少有两名理事(含理事长)签名证明。第二十三条由本会派员参加全国心协组织的有关会议、活动(不包括境外)产生的交通、食宿及会务费用,由本会承担;应邀或申请参加与心理卫生工作有密切联系的会议、活动,经批准的,由本会承担往返交通费用。第二十四条各项开支的报销凭证需真实、合法、有效,接待性开支凭证需注明被接待人员姓名、接待事由。第二十五条执行机构、各委员会拟制定的各项预算方案,均应于每年一月份报理事会批准执行,并同时报心协秘书处备查。第二十六条理事长办公会议每半年对会费收支情况进行一次审查,每年度要向理事会提供书面的财务收支审查报告。
第五章财产管理第二十七条协会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和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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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位价值在一千元以上两个条件。第二十八条协会对固定资产的购入、转让、清理、报废等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并按固定资产明细账进行核算。第二十九条协会各项固定资产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维护。
第六章财务检查与责任第三十条财会人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