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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首例商品房买卖合同双倍赔偿案徐州市一位生活贫困的下岗女工在买房过程中屡遭开发商欺诈,在交了购房款两年后竟连房子都没有见到的离奇遭遇,经本报2003年4月4日和7月11日热点周刊连续追踪报道后,近日终有结果。8月11日,徐州市泉山区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全额退还购房者所交的购房款并赔偿5万元。2001年2月8日,徐州市某厂下岗女工陈荣会以其子陈俊的名义与徐州市泉山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以73720元的价格购买开发公司所建的一套商品房。次日陈即将房款交清。但是到了2001年年底,房子仍未开工。2002年1月8日,双方又签订了《转房协议》,开发商承诺为陈调换一处楼房并保证于2002年3月底开工建设,否则退还陈全部购房款。但是直到2002年底房子仍未开工,在多次找开发商讨要说法未果的情况下,陈委托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茂通将开发商推上了被告席,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商退还被告购房款并承担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开发商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和所售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2001年2月8日,泉山开发公司与陈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时,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所售房屋为拆迁安置房的事实未告知原告,其行为已构成故意隐瞒。后来虽然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转房协议》,但是此协议是在开发商没有履行原合同约定的交付房义务的情况下,对合同标的所作的变更,但被告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并且亦未告知陈。据此,法院判决开发公司全额退还陈购房款73720元,给付利息1600元并赔偿陈人民币5万元,案件受理费由开发公司承担。篇二:2015年徐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徐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徐州租监字第号
o:江苏省徐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出租方(甲方):电话:承租方(乙方):徐州广度茉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电话:0516承租方户籍所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房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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