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等民事法律的调整。
f被特许人应当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这种统一的经营模式体现在各个方面,大到管理、促销、质量控制等,小到店铺的装潢设计甚至标牌的设置等。
被特许人应当向特许人支付相应的费用。特许人拥有的经营资源一般都经过了较长时间的开发、积累,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属于平等有偿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特许人应当具备的条件1、企业作为特许人只有企业可以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按照工商局的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私营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私营、私营股份公司)和其他企业等。现在还包括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本条所指的企业还指境外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如社会团体、民办学校、律师事务所等,不得作为特许人。2、成熟的经营模式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单一的经营资源并不构成特许经营,特许人必须有统一的经营模式。“品牌、商号、企业形象、商业秘密”等都可视为其他经营资源,但特许人必须能够提供有关机关颁发的证明文件,如商标注册证书、专利证书、证书等。
f拥有:鉴于目前多数特许企业的经营资源是经其他人或其他企业授权使用的注册商标、专利等,“授权使用”的经营资源也应该被视为特许人“拥有”的经营资源。
3、两店一年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具体来看,判定特许人是否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的标准即体现“两店一年”。《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对于“两店一年”的要求的例外情况,也就是说,《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不适用“两店一年”的规定。此项规定的主要原因是为了保证已经发生的经济行为的稳定性,使已经开展了特许经营业务的特许人可以不必因为不满足“两店一年”的规定而不能与被特许人继续运营已经开始的特许经营业务。三、强制备案管理(一)两级备案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围从事特许经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