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出具保证书的情况下,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导致陈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内又实施故意伤害犯罪并致人死亡。对此,检察机关应当对侦查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错误。2.对以工作说明代替鉴定结论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在马某故意杀人案中,侦查机关对现场提取的重要物证未出具正式的鉴定结论,而是出具了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工作说明,导致案件事实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为此,检察机关应当对侦查技术鉴定人员对待工作的这种严重不负责任的态度和行为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提高工作责任心和证据意识。3.对违法侦查取证行为进行纠正。如在赵某窝藏一案中,侦查机关仅收集了证明赵某有罪的证据,对于有可能证实赵某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则没有调取,导致司法机关在证据收集不全面的情况下不能客观公平地对赵某的窝藏行为进行正确评价。对此,检察机关应当向侦查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同时向二审法院发表改判意见。4.对侦查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时擅自处理其随身携带现金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如在梁某故意杀人案中,侦查员擅自处理涉案现金且对该情况不随案移送审查,对此,检察机关调查后发现该款已经用于上诉人梁某在看守所的个人生活消费。经口头监督,侦查人员表示以后将慎重处理类似问题。(四)对漏罪漏犯进行追诉监督在二审程序中,有些被告人慑于法律的威严,向检察人员交代了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遗漏罪行或者遗漏犯罪嫌疑人。有些情况下,检察人员通过对全案卷宗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和比对,也能发现一审公诉或一审判决中遗漏被告人罪行或这遗漏犯罪嫌疑人的情形。对此,二审检察人员应当对发现的漏罪漏犯线索进行认真审查和核实,并根据情况依法处理。例如,在赵某等八人绑架、敲诈勒索案中,一审判决认定的本案证人郝某也参与了绑架犯罪,却未被列为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经向郝某所在地的检察机关发函,郝某最终被追诉到案并被判处刑罚。(五)对一审公诉进行合法性监督虽然二审公诉是对一审公诉的继续和延伸,但这并不排除二审检察机关对一审检察机关
f公诉活动的合法性审查和监督。因为只有全面审查并纠正一审公诉中存在的错误或遗漏,才能有效地继续和延伸一审公诉职能。例如,一审检察机关以个人犯罪对被告人高某提出公诉,但一审法院以单位犯罪对被告人高某判处刑罚。经审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一审检察机关以个人犯罪提起公诉系适用法律不当,故此,检察人员在二审中不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