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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项目投资风险审核会议下准备以下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政治、经济、金融、行业相关风险评估;(二)受托资金资产投资运营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报告;(三)相关监管部门和公司风险管理的相关规定;(四)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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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二条风险控制委员会按照公司投资管理程序对投资项目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和评议,并将评议意见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遇有突发风险,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及时报告风险控制委员会全体成员,风险控制委员会做出评估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第十五条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风险控制委员会主任应召集临时会议。
(一)风险控制委员会主任认为必要时;(二)12以上委员联名提议时;(三)公司董事长提议时。
第十七条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须在会议召开3天以前通知全体委员;但在特别紧急情况下经风险控制委员会23以上委员同意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间限制。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二)会议期限;(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八条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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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九条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和通讯会议(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通讯会议等)的方式举行。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注明会议召开方式及表决方式,会议材料原则上应与会议通知同时送达。
第二十条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一条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决策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和人员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第二十五条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六条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向基金联合管理委员会呈报。
第二十七条出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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