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厌氧消化池中的污泥量按粪便计划处理量的15%~20%计算;(2)活性污泥法处理构筑物中的污泥量按粪便水计划处理量的30%计算。3.9.3活性污泥的重力式浓缩池设计,浓缩时间不宜小于12h,污泥固体负荷宜为30~60kg(m2.d),其他设计要求可按本规范3.6的规定执行。3.9.4浓缩的剩余活性污泥与消化污泥合并处理时不宜采用厌氧消化处理。3.9.5污泥的处理方法应根据污泥的最终处置方法选定,最终处置首先应考虑用作农业肥料。3.9.6污泥用作农肥时,其处理流程宜采用人工滤层干化场脱水或机械脱水后高温堆肥处理;也可不经脱水,直接将污泥与城市生活垃圾进行混合高温堆肥。污泥人工滤层干化场和污泥机械脱水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污泥高温堆肥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四章的有关规定。4粪便无害化卫生处理4.1一般规定4.1.1当粪便最后出路为农业利用时,其无害化卫生处理方法宜采用高温堆肥法或沼气发酵法,也可采用密封贮存池或三格化粪池进行处理。4.1.2粪便经无害化卫生处理后,其处理效果的卫生指标必须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的规定。
f4.1.3经无害化卫生处理后的粪液用作农田灌溉时,对灌溉田与水源的防护,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的有关规定。4.1.4无害化卫生处理后的粪液不得任意排放。设计中,应考虑非用肥或非灌溉季节粪液的出路。4.1.5粪便无害化卫生处理构筑物、管渠和设备等,应采取防止渗漏的措施。4.2高温堆肥法4.2.1高温堆肥法宜用于新鲜粪便的无害化卫生处理,也可用于粪便净化处理过程中排出的污泥、沼气发酵池产生的沼渣以及三格化粪池清挖的浮渣沉渣的进一步无害化卫生处理。当城市生活垃圾堆肥有销路时,首先应考虑采用粪便或污泥与生活垃圾混合高温堆肥。4.2.2高温堆肥处理工艺流程的选择及主要处理设施的组成,应根据原料(粪便、污泥及生活垃圾)性状、设计生产能力、堆肥制品使用要求,参照相似条件下高温堆肥厂的运行经验,并结合当地条件,综合研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4.2.3高温堆肥厂(场)应采取脱臭和灭蝇措施。4.2.4粪便或污泥与生活垃圾混合高温堆肥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42.4.1混合比应以混合后符合下列要求为基础进行计算确定:(1)混合物含水率应为40%~60%;(2)混合物碳氮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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