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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住所制度在英国⑴
龚繁荣上传时间2001613
内容提要本文从英国国际私法上的一个传统案例为切入口,介绍英国法上自然人原始住所和选择住所制度,并对其中的不足或者予以指出或者说明自己浅显的看法。由于住所作为管辖根据和联系因素的趋势正在不断增长,这些引介仍然具有现实意义。关键词原始住所选择住所乌得尼诉乌得尼案⑵(1869年英国上议院判决)阿伯丁郡的科龙德乌得尼有一苏格兰的原始住所。1812年开始在伦敦居住了32年,从在此期间曾偶尔到过阿伯丁郡。1844年离开伦敦到布伦去住了9年,也偶尔去苏格兰。乌得尼1854年在苏格兰的奥美斯顿与安柯拉特小姐结婚,婚前二人已有了一个小孩(即本案被告)。苏格兰法院判决乌得尼的原始住所在苏格兰。原告不服上诉到英国上议院。上诉被驳回。一、概说法律为了确定个人身份与能力,或者说为了某人与一定的法律体系相联系,往往确立以下两个原则:国籍原则和住所原则。因为它们都是在法律意义上的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基础,前者主要是自然人行使公权利与承担公法上义务的依托⑶,后者则大多是当事人私权利义务的归依。又因为国际私法是规范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属于私的范畴,涉及自然人的私的权利义务,故而在英国国际私法上,住所有着重要的意义。在英国的国际私法中,以下关于住所的一般原则得到确认:(1)一般说来,一个人的住所依英格兰法被认为在他有永久的家的那个国家里;(2)一个人有时也可以在一个国家里有住所,尽管他在那里没有永久的家;(3)人人都有一个住所;(4)谁也不能同时为了同样的目的有两个以上的住所;(5)一个现存住所被假定为继续存在到新住所的获得已被证实时为止;(6)为了英格兰冲突法原则的目的,一个人住所在何处的问题依据英格兰法决定。⑷英国学者(我国相当多的学者也是如此⑸)将住所分为原始住所、选择住所和从属住所或法定住所⑹。实际上,这种分类是不科学的,它模糊了住所的分类标准。申言之,这是杂糅的分类。事实上,选择住所是与法定住所属同一个阶位的概念,划分的根据就是有无当事人自己的意志因素,就如同民法中行为与事件⑺的区分一样。前者需要当事人表明一定的意图,这种意图是具有决定性的;而后者则无此需要,法律直接予以规定。而原始住所与从属住所都是下阶位的概念都从属于法定住所。二、原始住所的确定原始住所是法律所赋予的,每个小孩在其一出生就有的这样一个住所,如为婚生子女该住所就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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