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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纳人医〔2014〕2号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医院关于职业暴露应急处置预案通知
各科室:为使医务人员发生职业暴露后能够得到有效的预防处
理,降低传染性疾病感染的危险,保障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卫生部《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及《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我院职业暴露应急预案。
f一、基本概念1职业暴露: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是指医务人员在从事诊疗、护理、医疗垃圾清运等工作活动过程中意外被血源性传染病感染者或携带者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破损的皮肤或粘膜,或被含有血源性传染病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的针头及其他锐器刺破皮肤,还包括被这类病人抓伤、咬伤等,有可能被血源性传染病感染的事件。2职业暴露分类:1)一般性职业暴露从事常规诊疗活动时发生的,除以下三种以外的职业暴露。有潜在的感染危险。危险人群主要是从事手术、护理、穿刺、已固定标本处理的工作人员。2)感染性职业暴露对患有传染病的患者从事直接接触的诊疗活动时,发生的职业暴露。危险人群主要是从事手术、护理、检验、未固定标本的处理、医疗废物处理的工作人员。3)药物性职业暴露从事化学性物品接触性操作发生的职业暴露。危险人群主要是从事护理和药物调配的工作人员。常的职业暴露有:护理大剂量放化疗患者时,感到恶心、呕吐,为病人冲配青霉素等输液时发生过敏反应、严重的甚至导致休克,调
f配抗肿瘤药物、消毒剂等高危害性物品导致的血象改变与中毒等。
4)辐射性职业暴露接触射线与同位素药物时发生的职业暴露。危险人群主要是从事放射设备与同位素诊疗的医务人员和维修人员。慢性暴露于电离射线,即使是低剂量的,也可增加皮肤癌和血象的不良改变的危险性。紫外线暴露会造成眼部伤害和皮肤色素沉着。二、职业暴露的分级:1根据职业暴露的损害程度分为三级:1)一级职业暴露:所有一般性职业暴露;以及轻度药物性职业暴露和轻度辐射性职业暴露。2)二级职业暴露:中度药物性职业暴露和中度辐射性职业暴露。3)三级职业暴露:所有感染性职业暴露;以及重度药物性职业暴露和重度辐射性职业暴露。2损害程度的界定:1)轻度:有损害,在潜伏期和发病期内但无明显不良体征与不适,相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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