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另行选举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
f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始得当选。第七条投票结束后,由选民或者代表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将投
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投票结束后,本选区主会场票箱、投票站票箱及流动票箱的选票统一计票,由计票工作人员清点选票,作出记录,并由总监票人签字后,报选区选举工作小组审核。第八条选举结果应及时上报镇选举委员会办公室。选举结果由选
举委员会根据选举法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第九条选举过程中遇有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其他事项由选区选举
工作小组报请镇选举委员会依法决定。第十条本选举办法由选区选举大会通过后施行。
第十一条本选举办法由镇选举委员会负责解释。
f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