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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6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60129【实施日期】201601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月29日
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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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42号),设置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主管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省政府直属机构(正厅级)。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二)划入的职责。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检测,不含放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以及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省安全生产综合性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定全省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相关行业的技术规程、标准;分析和预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省安全生产信息。(二)承担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三)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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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四)承担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全省非煤矿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五)承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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