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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的适用方式:一
事不再罚款,《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
的行政处罚。”
54.行政处罚的程序: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⑴违法事实确凿;⑵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
具体的法定依据;⑶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
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该节可能会出案例分析P162
55.行政处罚执行的原则㈠当事人自觉履行原则;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
行原则;㈢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相分离原则。
行政处罚执行的措施:⑴到期不交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⑵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
抵缴罚款;⑶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56.行政处分的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57.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行政
违法具有以下特征:㈠行政违法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人员的违法;㈡行政违法必须是行政主体
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㈢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在主
观上有过错。
58.行政不当也叫行政失当,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人员,在执行行政管理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合
法但不合理。
59.行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因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违反其法定职责和义务而应依
法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⑴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
务的人员;⑵行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⑶行政责任必须为行政法律规范所
确认,是一种法律责任,行政责任不是一种政治上或道义上的责任,而是一种法律所明确规定的责
任;⑷承担行政责任须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
60.我国行政救济的途径主要有两种:即行政机关救济和司法机关救济。
61.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
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
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行政复议具有以下特点:⑴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
行政行为;⑵行政复议是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的行为;⑶行政复议是由行政相对方提起的一种依
申请而产生的行为;⑷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
62.行政复议参加人是指行政争议的当事人和与行政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人。包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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