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利用公司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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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分享公司盈余;(四)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五)对公司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六)提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七)自由提出退公司退股申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公司退股;(八)股东共同决议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和表决,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三条公司股东的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二)按照《章程》规定向公司出资;(三)积极参加公司各项业务活动,接受公司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公司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公司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四)维护公司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公司股东的共有财产;(五)不从事损坏公司股东的共同利益的活动;(六)不得以其对公司或者公司其他股东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七)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消其对公司或者公司其他股东的债务;(八)承担公司的亏损及股东共同决议的其他义务。第十四条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股东资格:(一)主动要求退公司的并经过半数股东同意的;(二)死亡的;(三)被公司除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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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五条股东要求退公司的,需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董事会提出书面声明,并经过半数股东同意,方可办理退股手续;退股股东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股东需分摊资格终止前公司的亏损及债务。
股东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股东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公司经营盈利,按照本组织《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若是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得到的亏损金额。
股东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公司已订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也可以依照退公司时与公司的约定执行。
第十六条股东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条件的,在2个月内提出申请,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手续继承,并承担被继承人与公司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公司退股手续。
第十七条股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股东义务,经教育无效的;(二)给公司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