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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部门将代收代付业务品种提交本行相关会议审议通过后,以书面报告形式将项目情况逐级上报上级主管部门。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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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目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业务名称、业务合作对象、合作内容、开办范围、业务量预测、效益分析、业务处理模式、开办时间等要求同时提交新产品业务需求书。(二)代收代付协议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协议各方的名称;2.业务名称、业务合作范围及实施方式;3.协议各方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4.手续费的收取标准和支付方式、时间;5.数据传输方式、资金清算和对账方式;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案;7.协议签订日期,协议期限和生效方式;8.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9.各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三)代收业务,必须取得被代扣客户的授权,同意我方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数据,从其指定的结算账户中划扣相应的款项,缴纳给委托人。第十条开办代收代付时,需要向人民银行、银监局报备的,业务部门要按照要求提供相应文件、资料进行报备。第十一条代收代付业务管理(一)各营业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本行与委托人签订的代收代付协议约定的内容开展代收代付业务,不得办理协议约定内容以外项目的代收代付业务。并按照相关办法规定受理各项代收代付业务,不得推逶、拒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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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二)各营业机构首次办理代收代付业务时,需要委托人提供对象的电子文档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金额)应提前一次告知委托单位。(三)各营业机构应本着资金安全、代理及时、诚信服务、方便快捷在县境内以综合网络系统为平台,资金的代收代付必需在委托人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四)委托人对象办理缴存款项以就近营业机构前台办理缴存业务,各营业网点要认真履行代收代付职责,不得相互推诿,不得收取协议外的任何费用,并为代理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接受社会监督。(五)各营业机构必须按照省联社及本行制定的各项代收代付业务管理办法、操作细则、会计核算办法规范操作,严禁违规操作。第十二条代收代付业务数据管理(一)需要委托人提供数据文件的代收代付业务,必须要求委托人在提供数据文件的同时提供纸质汇总清单,纸质汇总清单一式两份,内容包括:业务类型、业务提交日期、业务提交总笔数、业务提交总金额等信息,同时加盖委托人财务专用章及经办人印章。双方指定专人办理交接,核对无误后双方签章认可。(二)需要向委托人提供处理结果数据文件的代收代付业务,必须在向委托人提供数据文件的同时提供处理结果纸质清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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