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中提取10作为合作公司的风险金,用于公司扩大再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购买农业保险抵御合作公司经营的市场风险。
第四十二条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后的可分配利润,由董事会制定分配方案,经股东大会决议进行分配(前三年,暂定不低于60用于股东分红,集体股东可根据实际需求确定是否分红,余下40作为未分配利润用于合作公司扩大再生产或下年分配)。
第四十三条公司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公司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公司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股东,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捐赠财物款项,若与捐赠者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四条公司如有亏损,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可用公司的公积金、公益金或风险金进行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可分配利润弥补,也可用当年生产可分配利润进行弥补。
公司的债务用公司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或者可分配利润清偿,不足部分依照股东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股东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
第四十五条监事会负责公司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的决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公司委托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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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五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六条公司与他公司合并,经股东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至10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接。
第四十七条经股东大会决议分立时,公司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至10日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要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股东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公司股东人数少于五人;(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公司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公司合并后需要解散;(四)因不可抗拒因素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六)股东共同决议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九条公司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至15日内,由股东大会推荐5名股东组成清算组接管公司,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