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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并报告工作,执行股东大会决议;(二)制定公司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四)组织开展股东培训和各项协作活动;(五)管理公司的资产和财务,保障公司的财产安全;(六)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七)决定股东、退公司、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九)履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四条公司设董事长1名,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董事长行使下列权利:(一)主持召开股东大会,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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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二)签署公司股东出资证明;(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管理人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四)组织实施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五)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等及履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人一票制。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董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董事会会议邀请监事长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第二十六条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人,任期3年。设监事长1名,可连选连任。监事会成员列席董事会会议,可提建议,但不表决。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董事会对股东大会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执行情况;(二)监督检查公司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公司财务审核监察工作;(三)监督董事长或者董事会成员履行职责情况;(四)向股东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五)向董事长或者董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意见;(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七)代表公司负责记录董事与公司业务发生交易量(额)情况;(八)履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七条公司现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成员不得兼任财务人员。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侵占、挪用或者私分公司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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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资产;
(一)为他人提供担保;(二)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三)从事损坏公司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四)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公司的公司长(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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