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出具初审意见后,报省级监管部门审批。经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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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凭省级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第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
形式等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省、市、县(市、区)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条本:(一)跨省区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亿元;(二)在省内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三)在设区市范围内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四)在省内县域范围内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第十三条除满足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必须具备最低限额的注册资
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三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下同)和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及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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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必要设施。六符合政府对融资性担保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总体要求。七省级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十四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等文件。(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五)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以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六)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和相关资格证明。(七)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八)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九)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股东发起人为法人机构的,应提供法人资格证明(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证明复印件或社团法人复印件)、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和信用记录报告等材料;自然人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入股资金来源和收入证明等材料。(十)省级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第十五条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可跨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