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曾先后出版过三部长篇小说。不料,时至今日,宋某却以性格不合为由起诉与王某离婚。对于离婚,王某也表示同意。但宋某又有一篇长篇小说已完稿,且正在与出版部门洽谈出版事宜。王某认为其中同样凝聚着她的心血,其著作权张某也应该分享。王某能否分享丈夫的著作权?笔者认为:“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作品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包括署名权等人身方面的权利和取得稿酬等财产
f方面的权利。人身方面的权利只能由作者专有,妻子不能分享。但是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妻子完全可以分享丈夫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但是,由于该小说现在尚未出版,稿酬收益尚不确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适当照顾。”据此,王某同样无权分享其财产权益,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王某有权要求法院给予适当照顾。夫妻对共同财产权的行使。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是共同共有,就是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任何一方不得以对方没有收入或收入少等为借口妨碍甚至剥夺他方对共同财产享有的权利。这其中处分权是所有权中最重要的权能。如2001年《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对共享财产的处分双方应当相互协商,意见统一后再进行,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理。有一案例:李男与孙女2001年结婚,2002年生一女孩取名李丹(化名)。2004年男方在个体经营中认识了赵女后很快发展为情人关系。2005年李男为赵女花80万元购一房产,房产证办在赵女名下,2006年李男与赵女生一女取名李丽(化名)。2007年李男患病身亡,留下遗书表示将个人财产80万元赠与赵女。孙女清查其与李男的共同财产为320万,在清查中发现了李男为赵女花80万买的房产,孙女于是起诉赵女要求其交出房产。而赵女和李丽起诉孙女和李丹要求分割李男的遗产。究竟法院应该支持哪一方的起诉请求呢?根据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夫妻在处理共同财产方面的权利是平等的,其权利的行使应采用协商一致的原则,每个人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处分共有财产是无效的。所以,李男与孙女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李男擅自为赵女购房系无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