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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房屋转租合同的效力
兼论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作者:黄海兵
发布时间:20050110095323
摘要:房屋转租是当前市场经济中的普遍现象,但是我国现行的法律对此规定过于简单,在实践操作中遇到不少难题。本文把房屋转租定义为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关系而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并获得利益的行为,在这里笔者分析了房屋转租合同的法律特征,接着对其在不同情况下的转租所产生的法律效力作了比较详细的分析,最后探讨了在转租过程中经常引起争议的一个问题,即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
关键词:转租合同;效力;次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房屋转租是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关系而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并获得收益的行为。它与租赁权的转让虽然相似,但性质是不同的。由于房屋的使用收益与出租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因此近现代各国民法在规定房屋转租制度时,形成了放任主义、限制主义和区别主义三种基本立法模式。放任主义认为转租乃承租人的权利,如无目标性约定,承租人原则上可以转租,主要以法国、奥地利等国为代表;所谓限制主义则规定非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转租,以德国、日本等国为代表;而区别主义则强调区别不同情况或放任转租或限制转租,以意大利、俄罗斯及我国台湾地区为主要代表。
我国民法对于房屋转租采取限制主义的态度。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对转租作了明确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
f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由于房屋转租在实践中经常发生,而且与一般的租赁相比,其法律关系更为复杂,现行法律对此所作的规定过于简单,无法解决实践中产生的各种纠纷。本文试图对转租的若干问题作一些探讨,以期对实践有所裨益。
一、房屋转租合同的法律特征
房屋转租合同是指房屋的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关系,把自己从出租人那里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给第三人的合同。在这里,我们把原房屋的出租人称为出租人,把房屋的第一承租人称为承租人,把第三人称为次承租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房屋转租合同有以下特征:
1、房屋转租合同是以原房屋租赁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任何一个转租合同必然存在一个租赁合同,没有租赁合同,也不存在转租合同。转租合同是租赁合同成立后,承租另行与承租人就房屋租赁协商一致而成立的合同。
2、出租人的同意是房屋转租合同订立的前提条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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