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二政府出资拨付投资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三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四基金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五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第二十一条政府出资从投资基金退出时,应当按照章程约定的条件退出章程中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投资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
第五章政府投资基金的预算管理第二十二条各级政府出资设立投资基金,应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章程约定的出资方案将当年政府出资额纳入年度政府预算。第二十三条上级政府可通过转移支付支持下级政府设立投资基金,也可与下级政府共同出资设立投资基金。第二十四条各级政府单独出资设立的投资基金,由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预算、项目投资进度或实际用款需要将资金拨付到投资基金。政府部门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的投资基金,由财政部门根据投资基金章程中约定的出资方案、项目投资进度或实际用款需求以及年度预算安排情况,将资金拨付到投资基金。第二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向政府投资基金拨付资金时,增列当期预算支出,按支出方向通过相应的支出分类科目反映收到投资收益时,作增加当期预算收入处理,通过相关预算收入科目反映基金清算或退出收回投资时,作冲减当期财政支出处理。
第六章政府投资基金的资产管理第二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规定,完整准确反映政府投资基金中政府出资部分形成的资产和权益,在保证政府投资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各级财政部门向投资基金拨付资金,在增列财政支出的同时,要相应增加政府资产“股权投资”和净资产“资产基金”,并要根据本级政府投资基金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基金清算或退出收回投资本金时,应按照政府累计出资额相应冲减政府资产“股权投资”和净资产“资产基金”。
f第二十七条政府应分享的投资损益按权益法进行核算。政府投资基金应当在年度终了后及时将全年投资收益或亏损情况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按当期损益情况作增加或减少政府资产“股权投资”和净资产“资产基金”处理财政部门收取政府投资基金上缴投资收益时,相应增加财政收入。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基金应当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基金运行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投资损益情况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其他重大情况。按季编制并向财政部门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等报表。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实施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