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国务院备案。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报省人民政府备案。从国外引进的被列为国家重点保护以外的其它野生动物,经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列为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组织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活动。每年四月二十三日至二十九日为省“爱鸟周”,十一月为省“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第十条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制定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发展方案。第十一条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地区和水域,候鸟的主要繁殖地、越冬地和停歇地,应划定为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由市地人民政府或者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第十二条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生物技术措施和工程技术措施,改善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和食物条件。禁止破坏野生动物的窝、巢及其它生存环境。
f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病饿、搁浅、迷途或误入港湾河汊受困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救护,并及时报告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第十四条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禁止超标准排放工业污水、废气,堆积工业废渣,倾倒生活垃圾及使用有毒、有害药物。第十五条因保护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其它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三章野生动物的管理第十六条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章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禁止猎捕、杀害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交换、赠送等特殊情况,需要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向市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发给特许猎捕证。第十八条猎捕国家和省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市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狩猎证。狩猎证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持枪猎捕的,必须取得县市、区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第十九条猎捕者必须按照证件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第二十条在城市市区及近郊区、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进行其它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禁猎区和禁猎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