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行政监管
随着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改革的深入推进,2017年9月国务院取消了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其中包括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行政验收,转变为项目法人进行自主验收,这是对20多年来传统做法的重大改革。取消行政验收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如何监管?怎样落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新的工作方式下如何更好地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
行政审批改革要求
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明确要求:①取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行政审批后,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定和完善水土保持的有关标准和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按标准进行自主验收;②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水土流失监测,在项目投产使用前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将自主验收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③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加强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水利部相关文件要求
水利部于2017年11月印发了《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自主验收程序、验收标准和条件,提出了取消生产建设项目行政验收后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任务和要求,同时制定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示范文本、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式样。
现实问题有哪些?
f国务院及水利部文件的规定和要求,都是前所未有的改革,20多年的传统做法发生了重大改变,参与验收工作的相关各方职责和角色发生了很大变化,对相关各方都提出了严峻考验。
生产建设单位对验收工作不熟悉
生产建设单位要担当自主验收的主体责任,但这些单位大多不太了解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更不懂国家的水土保持系列标准,以往也没有主持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对验收程序、验收的关键工作、验收中存在问题的处理、印发验收鉴定书、公开验收结果与资料接受社会监督、上报验收报备材料等都不掌握、不熟悉,客观上使自主验收形成了较大难度。
第三方机构对自己的定位把握不准
多数机构仅从经济合同的角度,认为其职责只是让该项目通过水土保持验收,因而难以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他们对验收报告编制过程中的查阅资料、现场复核、数据核查等工作掌握得不全面、不规范,加之以往没有编制过自主验收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