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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契约与这一理想不相符,则应排除法律或契约的适用而直接适用诚信原则。
2、利益平衡说。此种观点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在于谋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目的在于保持社会稳定和谐的发展。德国学者斯奇尼德Sh
eider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为当事人双方之间利益的公平较量艾格尔Egger称之为公平估量双方的利益以谋求利益的调和。
3、行为规则说。此种观点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志在确立一种行为规则,即要求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要诚实守信、不欺诈他人。美国《统一商法典》第1201条对诚信的解释是:在相关的行为或交易中忠于事实真相,史尚宽先生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应当从“信”和“诚”两方面来理解。
4、恶意排除说。此种学说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很难定义的,凡是不具有恶意badfaith的便是善意的、诚信的。美国学者萨莫斯Summers认为诚信原则只是一个不能定义的短语,它
f是与特定的恶意概念相对应的,诚信的概念并不意味着善意goodfaith行为是什么,而意味着哪些特定的恶意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同时,他将恶意分为六类:规避交易的精神、履行缺乏勤勉和存在懈怠、故意提供不完全的履行、滥用特定条款的权利、滥用检验对方履行的权利、干扰另一方履行或不与另一方合作。
5、一般条款说。此种学说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外延十分不确定,但具有强制力的一般条款。
6、双重功能说。民法学者梁慧星主张“诚实信用原则的性质有补充当事人意思的任意性规范,转变为当事人不能依约定排除其适用,甚至不待当事人援引法院即可直接依职权适用的强行性规定”。
在日本学界,一般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以实现在制定法的解释适用中的具体的妥当性为目的而生长发展起来的,具有对制定法的规定加以“补正”及至“矫正”的功能。作为一项法律原则,诚实信用的要求原不是出自中国本土,但诚实和信用是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中本来就体现着的道德要求。“信”要求为人做事要信守诺言,言出必行,不能出尔反尔。《大学》有云:“……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关于“信”的论述就更多了,《论语》云:“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信以成之”,“言而有信”等。可见古人早就充分意识到这两种品质对促进个人道德完善,维系社会稳定的重大意义。
二。诚实信用原则能否在民事诉讼法中适用的两种学说
一肯定说
f被誉为诉讼法学之父的德国著名法学家赫尔维希Hellwig认为,法院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因欲达成诉讼目的,而命其一定作为或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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