励等办法给予一定补偿,具体标准由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另行通知。
(五)对淮河、海河流域国家规划内项目,按照《淮河、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财政专项补助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执行。
(六)经省审批,各市可将剩余资金用于补助辖区内区域、流域综合污染防治项目和重点水污染点源污染防治项目。
第四章补偿资金筹集
第五条补偿资金由省、市、县(市、区)共同筹集。第六条省级资金主要包括中央三河三湖水污染财政补助资金、省级预算安排的环保专项资金、排污费及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专项资金等。第七条各市补偿资金来源:各市预算内安排的环保专项资金、排污费及其他资金。第八条各市应筹集的年度补偿资金,原则上由省按照各市2006年度所排放COD、NH3-N两种主要污染物总量和国家公布的处理成本(2006年COD处理成本3500元/吨、NH3-N处理成本4375元/吨)计算出的总处理成本的20核定。
f第九条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省建设厅于每年年初明确省、市两级财政补偿资金的具体筹集比例和额度。
第十条市、县(市、区)补偿资金的筹集由各市自行确定。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补偿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帐管理。各市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设立“生态补偿资金”专户,省、市补偿资金全部纳入专户管理。
第十二条各市财政局在项目申报时要出具补偿资金落实承诺函。
第十三条省财政、环保、建设部门批复各市补偿方案后,由省财政厅下拨省级补偿资金。各市收到省级补偿资金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省级及配套资金存入专户,由省财政厅驻有关市财政检查办事处确认后,报送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四条补偿资金要坚持“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高效。
第十五条补偿资金如出现年度结余,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在建项目的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继续用于该项目建设;年度所有补偿项目按计划完成后结余的资金,市级财政、环保、建设部门要联合行文说明结余的原因,如另行安排使用,需再次按项目申报程序上报。
f第十六条省财政厅驻有关市财政检查办事处负责对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于4月30日前书面报省财政厅,同时抄送省环保局、省建设厅。
第六章项目申报程序
第十七条省财政、环保、建设部门每年联合下达年度补偿资金申报指南。
第十八条各市根据本办法和年度补偿资金申报指南,申请省级补偿资金。
第十九条市级财政、环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申报项目汇总审核后,属环境保护项目的,上报省财政厅、省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