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司法鉴定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见好地服务于司法鉴定工作,根据《档案法》和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档案管理遵循集中统一、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的原则和便于利用的原则。
第三条司法鉴定档案是存储信息的载体,是司法鉴定过程各个环节形成的或涉及的各种材料的总和。包括司法鉴定委托书、送鉴材料、调查材料。实验和检查记录、出庭质证记录、专家会鉴意见、司法鉴定文书、照片、数据、图表、图谱、音像资料、信函等等。
第四条本机构设置档案室,并设专职档案管理人员。档案室统一收集、整理、保管、统计档案,并开展档案开发、利用和编研
工作,为司法鉴定活动服务。档案管理人员要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第五条司法鉴定档案中所有文书资料、档案名称、档案目录、档案备查表
等要求字迹清晰,必须用碳素或蓝黑墨水书写。第六条司法鉴定人在完成一项司法鉴定任务后,应当及时整理本人手中的
案卷材料,3个工作日内交予档案管理人员归档。档案管理人员在收集整理时,要对照登记簿一核对,及时发现问题,及时
予以纠正。第七条档案整理和归档的基本要求是:收集齐全、分类合理、页码编制准
确、卷内目录排列整齐、封面填写清楚规范、保管期限明确、装订结实美观等。第八条案卷编排顺序(一)案卷封面;(二)卷内目表;
f(三)司法鉴定委托书;(四)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及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并注明合同编号;(五)司法鉴定方案;(六)专家会签讨论记录;(七)司法鉴定文书备案件;(八)与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九)备查表;(十)卷底。第九条案卷封面应当逐项填写清楚,案卷标题要简明扼要。
第十条档案管理人负对接收的各种档案,应当根据其特征和有关规定,分门别类进行整理编目、确定保管期限、排列卷宗序号等、归档的卷宗封面右上角加盖“归档”章,并注明归档年度、日期、保管期限和卷宗序号。
第十一条档案按年度、类别、卷宗序号等顺序。由左至右、从上至下排列十档案架。
第十二条档案管理人员对卷宗应做到当日收到,当日归档,每月进行检查、清点,统计。发现案卷丢失、损坏应及时报主管领导,采取相应措施及时解决。
第十三条档案室应严格规范档案利用(包括查阅、调卷、摘抄、复制等)工作。
摘抄、复制的案卷材料限定为原始材料及司法鉴定文书原本。鉴定过程中的讨论记录、会鉴意见等不得摘抄、复制。
第十四r